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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走私影片

1999-02-0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开展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通知》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的电影审查机构是国家唯一批准的电影片进口审查机构。中国电影公司是唯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电影片进口的经营活动,均属走私行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停止其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影片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发行放映走私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反规定,发行、放映非法影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密切合作,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打击影片走私活动。

《通知》说,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从自身做起,坚决抵制走私影片的发行放映活动。严格进行自查,如以前有违法活动,要写出书面检查;在《通知》发出之后,如发现有违法活动,将依法从重处理。《通知》说,为促进打击走私影片工作的深入开展,广电总局电影局将拨出专款,奖励查处走私影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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